孫其燕: 您好!您提交我局辦公室的關于“國家標準GB/T 11765-2003《油茶籽油》”問題的來信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油茶籽油》(GB 11765-2003)已轉換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油茶籽油》(GB/T 11765-2003),企業和用戶應按其標準性質執行。 二、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該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推薦性標準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告服務平臺上聲明采用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明示標準不一致的,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推薦性標準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推薦性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三、對于“飽和酸、油酸、亞油酸”等特征指標,表示了油茶籽油的基本特征,供真實性檢驗時參考使用,不作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定性依據。 感謝您對糧食標準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局標準質量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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