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航柱同志: 您好!3月11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儲糧安全有關規定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原商業部1991年9月17日以(91)商儲(糧)字第284號發布的《“四無糧倉”和“四無油罐”評定辦法》,原國家糧食儲備局1994年3月8日以國糧儲〔1994〕35號發布的《<“四無糧倉”和“四無油罐”評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原國家糧食儲備局1994年3月7日以國糧儲發布〔1994〕34號發布的《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糧油庫存暫行規定》3件文件已經失效。原國家糧食局2013年5月6日印發的《國家糧食局關于深入開展“四無糧倉”活動的通知》(國糧展〔2013〕102號)文件,屬于部署階段性工作的通知,非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 “四無糧倉”是上世紀50年代基層糧食職工在當時條件下總結出來的儲糧管理經驗,是糧食行業創業、創新、節儉、奉獻精神的集中體現。新時期新形勢下,要繼續傳承和弘揚“四無糧倉”精神,推廣應用科學儲糧技術,不斷提升安全儲糧水平。2017年2月22日,《國家糧食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檢查培訓情況的報告>的通知》(國糧辦儲〔2017〕39號)明確要求“建立糧油安全大檢查長效機制……每年在春夏交替、秋冬交替時期組織開展糧油安全大檢查……每年將不再就大檢查另行發文”。各地可結合實際,自行組織開展“四無糧倉”評定工作。 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中“20.熏蒸氣調防治害蟲”中關于糧溫和一般蟲糧除治的規定,適用標準倉房。簡易囤、儲糧罩棚、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均屬簡易倉儲設施,不同于標準倉房,其儲糧技術條件較差、儲糧安全隱患較大,需采取針對性的儲糧保管措施,加大糧情檢測頻次,出現一般蟲糧應及時熏蒸除治。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號)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GB/T29890-2013)。如不執行,可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建標172-2016)第九條規定,糧庫選址與建設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的要求”;“使用藥物熏蒸的糧庫,熏蒸作業的糧倉至居住區的最小防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標準《LS1206 糧食倉庫安全操作規程》及《LS1212 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6.3.4.2規定,“熏蒸作業時,從開始施藥到處理完殘渣殘液期間,要在糧倉四周設立警戒線,……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阻止非操作人員以及畜禽靠近”。 四、《國有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關于“危害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法律責任。我局正在推動《糧食安全保障法》立法進程,擬對涉及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負面情形作出界定,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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