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同志: 您好!7月16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適用于政府儲備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其他政策性糧食的倉儲管理可從技術角度予以借鑒。 二、上述辦法第24條中“屋蓋水平構件”是建筑術語,即屋蓋水平方向承受結構荷載的構件(如梁、板等),在平房倉中一般看其下沿。 三、根據《GB 50320-2014 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4.1.7.3,平房倉裝糧的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宜小于1.8米,主要是考慮留夠糧面作業空間,《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采用了相關規定。若屋蓋水平構件局部略低于1.8米,但總體不影響糧面作業,不應認為有問題。該標準系2014年修訂,此前相關表述為“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的凈高不應小于1.5m,也不應大于2.0m;當頂棚為平頂時不宜小于1.8m(GB 50320-2001)”,因此2014年以前建設的平房倉適用修訂前規定。 四、平房倉內糧面平整在設計裝糧線以下,屬于正常裝糧。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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