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春貴同志: 您好!9月12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是否允許輪換備用商品糧與儲備糧短期混存”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令,2009年第5號)第十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 根據上述規定,備用商品糧與已輪入的儲備糧性質、權屬不同,不允許混存。應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確保儲備常儲常新。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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