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明朝同志: 您好!12月10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關于庫點規劃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局不干預地方糧庫具體規劃,糧庫(站、所)布點應優化整合利用現有倉儲資源,方便農民售糧、企業收儲。《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鑒于糧庫經常有車輛出入庫、糧食進出倉、清理和熏蒸等作業,會對周邊造成一定影響,建議庫點布局不緊挨民居,新建居民住宅也不應靠近糧庫,但對糧庫最遠距離沒有具體要求。《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建標172-2016)第九條規定,“使用藥物熏蒸的糧庫,熏蒸作業的糧倉至居住區的最小防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糧食倉庫安全操作規程》LS 1206及《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LS 1212等有關規定執行”;《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6.3.4.2規定,“熏蒸作業時,從開始施藥到處理完殘渣殘液期間,要在糧倉四周設立警戒線,采用磷化氫或其他熏蒸劑熏蒸時,警戒線距離熏蒸倉房至少20米;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阻止非操作人員以及畜禽靠近”。以上供參考。 感謝您對糧食和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1年12月17日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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