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向陽同志: 您好!11月26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食半等級制半增減價,現在是否有效”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確保糧食收購工作順利進行,2001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糧食局、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該文件中規定了“標準中規定質量等級的原糧、油料,一律實行‘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即:以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其余指標除限制指標外,作為增扣價、增扣量的依據”。 2010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了《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自本規定執行之日起,《關于執行糧油質量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01〕146號)同時廢止。國糧發〔2010〕178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油購銷按標準中的等級指標確定等級,以其余指標作為增扣量的依據”,刪除“半等級半增減價”制度相關內容。 感謝您對糧食標準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標準質量中心 2021年12月14日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