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斌同志: 您好,12月27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儲存損耗超耗”相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附件二規定了“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并提出了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簡稱“水雜減量”)的解釋和處理方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進一步做出了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糧食儲存損耗區分為自然損耗和水雜減量,超過自然損耗定額部分即超耗,根據損失數量判定儲存事故等級;水雜減量不適用于超耗的概念,但仍然會影響糧食數量、質量。 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也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水分、雜質減量和自然損耗定額有各自的計算方法。若水雜減量大于或等于實際儲存損耗,則認為儲存損耗全部為水雜減量,水雜減量數量為實際儲存損耗數,予以實核實銷;若水雜減量小于實際儲存損耗,則認為水雜減量外還有自然損耗,應計算自然損耗定額后進行處置。當實際儲存損耗與水雜減量的差額小于或等于自然損耗定額時,則按自然損耗據實核銷;當實際儲存損耗與水雜減量的差額大于自然損耗定額時,則按自然損耗定額核銷自然損耗,超出定額部分則屬于超耗。 水雜減量,入倉前以及入倉期間發生的,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發生的,在該貨位或批次糧食出清后核銷。自然損耗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食出清后核銷,定額以內的據實核銷,超過定額的按超耗處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1月10日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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