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丁同志: 您好!1月21日您在“局長信箱”咨詢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40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5號)第六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0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規模、用途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糧食收購和倉儲備案與糧油倉儲單位所有制性質、倉儲業務類型和儲存規模沒有關系。備案有利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更好為糧油倉儲單位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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