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亞平同志: 您好!3月8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地方儲備糧混存”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根據此條規定,商品糧與儲備糧性質不同、權屬不同,不得混存。政府儲備糧輪換應嚴格按計劃執行。從來信所述情況看,多購入的糧食為輪換計劃外的糧食,不得與政府儲備糧混存。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局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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