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雯同志: 您好!4月8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壓級壓價收購糧食違規行為處罰權歸屬”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糧食收購者有未按照規定告知、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者收購糧食壓級壓價,壟斷或者操縱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 ...... 綜上,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壓級壓價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局 2022年4月18日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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