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華同志: 您好!6月4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食儲存損耗”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第二十一條和附件2規定,“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并明確了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以下簡稱“水雜減量”)的解釋、處理方法及自然損耗定額。水雜減量和自然損耗是分別計算的,自然損耗定額不包括水雜減量。 當糧食的實際儲存損耗與水雜減量的差額小于等于自然損耗定額時,以“實際儲存損耗-水雜減量”的差值核銷自然損耗;當實際儲存損耗與水雜減量的差額大于自然損耗定額時,則以自然損耗定額核銷自然損耗,超出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 儲存糧食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是由于糧食在儲存過程中吸收了大氣中的水汽、出入庫檢斤誤差、收購時扣水扣雜誤差、賬務處理不當等方面原因引起的。上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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