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巨全同志: 您好!6月24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混存與租倉”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8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同庫區、不同倉廒(貨位)不涉及混存。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第5號)第十九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16年第40號)第九條規定,“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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