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同志: 您好!6月29日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糧庫選址污染源界定”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國糧倉規(guī)〔2021〕1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庫區(qū)周邊規(guī)定范圍內(nèi)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附件1“關于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chǎn))、塑料、橡膠制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nóng)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chǎn)單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于500米;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上述有關污染源、危險源的規(guī)定,例舉了一些潛在的問題單位,提出了參考距離。具體實踐中判斷加油站是否屬于污染源、危險源,建議從環(huán)評和安全角度把握是否會對庫存糧食造成污染或危害。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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