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鈞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倉房報廢”相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第十條規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確定退出收儲用途、喪失儲存功能的糧油倉儲設施,涉及資產報廢處置的事宜,具體請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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