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翔同志: 您好!您在我局“局長信箱”咨詢“管轄權”相關問題的來信收悉。現答復如下: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負責監管轄區內中央政府儲備糧管理情況,對中央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開展行政執法,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此款僅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相關職權作了明確,并不排除其他部門或單位有關職權。此款規定意指,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對性質為中央政府儲備糧的糧食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管,并對承儲中央政府儲備糧的企業開展與中央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的行政執法,進而依法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具有對中央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行政執法權,以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比如,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中央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承儲的其他中央事權糧食的相關行政執法及行政處罰權。 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與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垂直管理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中央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開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應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協商解決管轄權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部門指定管轄。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法督查局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