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有行政許可事項4項,分別為: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糧食收購資格認定、中央儲備糧油輪換計劃批準以及軍糧供應站、軍糧代供點資格認定。 2020年9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改變管理方式,禁止中儲糧集團公司直屬企業以外的市場主體承儲中央儲備糧。 2021年4月15日,新修訂實施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認定”,改為備案管理。 2022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取消“中央儲備糧油輪換計劃批準”事項。 目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有行政許可事項1項,即“軍糧供應站、軍糧代供點資格認定”。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
||||||||||
來源:糧食和儲備局網站
|